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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25 来源:金融界 浏览量:1442

2017922日,证监会宣布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进行了相应修订。

新修订准则中明确了对重组标的交易对方的“穿透”披露标准,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做了具体的执行标准要求,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在之前的规定中,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并无在列。

在本次规定中,三类股东应当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关于合伙企业的披露要求,此次修订中做了如下要求:

1、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2、如果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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