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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5 来源:证监会网站 浏览量:1267

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此项政策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创业投资基金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便利投资退出和形成再投资良性循环,有利于更好促进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形成。

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机制是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比例等制度规则基本不变基础上,结合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实际,对真正进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给予的差异化政策支持,旨在既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又维护市场整体公平,坚持适度优惠。

反向挂钩政策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为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精准支持创业创新,仅当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后,创业投资基金方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二是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更多支持创业创新,仅当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金额占比达50%以上方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同时,根据现实情况,针对政策发布前后的创业投资基金采取不同认定条件。三是为倡导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将投资满36个月作为分界线,真正体现解禁期与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四是为既便利创业投资基金退出,又避免对市场造成影响,一方面通过调整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环节的减持节奏实施反向挂钩政策,另一方面减持比例、大宗交易受让方持股期限要求不变,谨防大比例“集中减持”和“过桥减持”。

下一步,证监会将严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证监会

2018年3月1号



附件: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股份给予政策支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 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 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 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二)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 权益投资;

(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 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规定 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

(一)本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 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

(二)本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 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且投资范 围和投资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 件的,可以在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后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 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 36 个 月的,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二)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 36 个月 以上但不满 48 个月的,在 2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 48 个月 以上的,在 1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1%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 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 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 3 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 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 首次投资该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不满 60 个月;

(二)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

(三)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 售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 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六条本规定未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事项, 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自 2018 6 2 日起施行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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